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无锡市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工作规
无锡市遗体捐献登记、接收单位 关于开展角膜捐献工作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条 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
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 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五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第七条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
   第八条 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九条 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第十条 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受、转赠、使用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建立监督、审计制度:
   (一)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报告;
   (三)国(境)外捐赠的款物,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做好募捐的发动、接受、转赠等环节的宣传报道工作。
   通过书面或新闻媒体向捐赠者反馈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信息。
   对捐赠数额较多(包括物资折价)的,可举行捐赠仪式、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的转送及其所需费用:
   (一)转送捐赠物资应及时、有效,转送救助物资的红十字会人员及其转送用于救助的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据红十字会法享受优先通行权利;
   (二)争取当地政府免收转送捐赠物资的运输、公路、储存等费用;
   (三)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资助;
   (四)根据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规定和国际惯例,可从募捐款中提取3-5%的管理费支付。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汇总省内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数额(按当地价格折合),填报"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统计表",上报总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7日起施行,此前总会的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制定,修改时同。
第十九条 捐献遗体是崇尚科学、奉献自我、造福人类的高尚行为,为规范我市遗体捐献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组织与管理 无锡市红十字会负责全市遗体捐献工作的指导管理,江南大学、无锡卫生学校为全市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市、市(县)区红十字会和接受单位是我市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下称登记机构)。 二、申请与登记 本市或长住本市的居民,自愿在逝世后由其执行人将自己的遗体无偿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者,可到所在市(县)区红十字会或接受单位填写《无锡市遗体捐献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并交3张二寸正面近照。各登记机构凭申请登记表做好登记工作,并向申请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发的《捐献卡》和《纪念证》。 三、执行与接受 (一)遗体捐献人去世后4—6小时之内,由其执行人电告接受站,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及时通知接受站。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处理中发现死亡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接受站。 (二)生前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监护人)可以持本人以及死者身份证件直接到接受站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登记与接受。 四、主要工作职责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登记机构 1、登记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捐献登记工作,耐心、细致、热情地做好接待工作,当告知捐献人和执行人有关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指导填写表格。 2、各登记机构应凭申请登记表做好登记工作,并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发的《捐献卡》和《纪念证》。登记表与捐献卡、纪念证的编号应一致。 3、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撤消手续。 4、认真做好资料的传送与归档。申请登记表1份由登记机构保存,另1份交市红十字会后转接受单位或相关市(县)区红十字会。传送时间一般为办理登记手续后的15天内。 (二)接受单位 1、接受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落实科室,责任到人。 2、为开展遗体接受工作配置必须的设备、场地,逐步建立完善工作室如:接待室、告别室、病理解剖室和遗体存放室。 3、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确保及时安全地接受遗体。 4、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应查验有效死亡证明,并依据捐献人的捐献卡和纪念证及时接受遗体。遗体接受后,应在捐献人的《纪念证》上签名盖章后交执行人,捐献卡保留在接受站,并及时书面通知原登记机构。 5、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依照捐献人的意愿,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无偿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6、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遗体的利用情况,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 (三)市红十字会 1、负责《无锡市遗体捐献申请登记表》、《捐献卡》和《纪念证》的印发。 2、定期对登记、接受站进行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指正。 3、建立捐献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有关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制定,修改时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制定,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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