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无锡市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工作规
无锡市遗体捐献登记、接收单位 关于开展角膜捐献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角膜捐献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红十字会,市有关单位: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我市“十五”卫生规划目标“建设眼库”奠定基础,根据锡委办发[2002]34号文件精神,我市自今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角膜捐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与管理
市红十字会负责全市角膜捐献工作的日常管理,市红十字医院(市二院)为全市角膜捐献接受单位,市、市(县)区红十字会是我市角膜捐献的登记机构(下称登记机构)。
二、 申请
本市或长住本市的居民,无角膜及眼球疾患者,自愿在身后由其执行人将自己的角膜(眼球)无偿地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者,可到所在市(县)区红十字会填写《无锡市角膜(眼球)捐献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并交3张二寸正面近照。
三、 登记
各登记机构应当告知捐献人和执行人有关角膜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指导填写表格。凭申请登记表做好登记工作,并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发的《捐献卡》和《纪念证》。登记表与《捐献卡》的编号应一致。登记表一份交市红十字会后转接受单位,另一份由登记机构保存。
四、 接受
角膜捐献人去世后1——2小时之内,由其执行人电告接受站,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及时通知接受站。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应依据捐献人的捐献卡和纪念证及时接受角膜。接受角膜工作在医院内进行。角膜接受后,应在捐献人的《纪念证》上签名盖章后交执行人,捐献卡留接受站,并及时书面通知原登记机构。
生前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监护人)可以持本人以及死者身份证件直接到接受站办理角膜捐献登记手续。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登记与接受。
五、 工作要求
1、登记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捐献登记工作,耐心、细致、热情地做好接待工作,并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撤消手续。定期接受市红十字会的检查与指导。
2、接受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落实科室,责任到人。应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角膜的利用情况。
3、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角膜,应当严格依照捐献人的意愿,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无偿用于角膜移植和医学科研。
4、从事角膜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5、捐献角膜是崇尚科学、奉献自我、造福人类的高尚举措,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支持执行人履行义务。

无 锡 市 卫 生 局
无 锡 市 红十字会
2002年5月20日


附件2
无锡市角膜捐献登记、接收单位

一、 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无锡市红十字会 后西溪19号 2707192 214001
江阴市红十字会 江阴寿山路124-102 6894609 214400
宜兴市红十字会 宜兴东山卫生小区 7975970 214206
崇安区红十字会 县前街82号 2830431 214002
南长区红十字会 永丰路1 号 5018495 214021
北塘区红十字会 小三里桥街23号 2613576 214044
滨湖区红十字会 梁溪路38号 5811026 214062
锡山区红十字会 东亭镇锡州中路1号 8700078-2411 214101
惠山区红十字会 广勤路395号 2469073 214011
新区红十字会 新区天山路 5210320 214028

二、 接收单位:
无锡市红十字医院(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中山路68号
电话:2725068、2727501转
邮编:214002


红会事业
 
红会政策
 
相关连接
 
 
国内分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