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遗体是崇尚科学、奉献自我、造福人类的高尚行为,为规范我市遗体捐献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组织与管理
无锡市红十字会负责全市遗体捐献工作的指导管理,江南大学、无锡卫生学校为全市遗体捐献接受单位,市、市(县)区红十字会和接受单位是我市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下称登记机构)。
二、申请与登记
本市或长住本市的居民,自愿在逝世后由其执行人将自己的遗体无偿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者,可到所在市(县)区红十字会或接受单位填写《无锡市遗体捐献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并交3张二寸正面近照。各登记机构凭申请登记表做好登记工作,并向申请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发的《捐献卡》和《纪念证》。
三、执行与接受
(一)遗体捐献人去世后4—6小时之内,由其执行人电告接受站,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及时通知接受站。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处理中发现死亡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接受站。
(二)生前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监护人)可以持本人以及死者身份证件直接到接受站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登记与接受。
四、主要工作职责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登记机构
1、登记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捐献登记工作,耐心、细致、热情地做好接待工作,当告知捐献人和执行人有关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指导填写表格。
2、各登记机构应凭申请登记表做好登记工作,并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发的《捐献卡》和《纪念证》。登记表与捐献卡、纪念证的编号应一致。
3、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撤消手续。
4、认真做好资料的传送与归档。申请登记表1份由登记机构保存,另1份交市红十字会后转接受单位或相关市(县)区红十字会。传送时间一般为办理登记手续后的15天内。
(二)接受单位
1、接受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落实科室,责任到人。
2、为开展遗体接受工作配置必须的设备、场地,逐步建立完善工作室如:接待室、告别室、病理解剖室和遗体存放室。
3、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确保及时安全地接受遗体。
4、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应查验有效死亡证明,并依据捐献人的捐献卡和纪念证及时接受遗体。遗体接受后,应在捐献人的《纪念证》上签名盖章后交执行人,捐献卡保留在接受站,并及时书面通知原登记机构。
5、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依照捐献人的意愿,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无偿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6、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遗体的利用情况,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
(三)市红十字会
1、负责《无锡市遗体捐献申请登记表》、《捐献卡》和《纪念证》的印发。
2、定期对登记、接受站进行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指正。
3、建立捐献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有关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